蘆洲市公所電子報 m100526001
 

第 169 期 2010/05/26 發行

 
三重地政事務所公告

三重地政事務所

 


 為落實地政士法第33條第一項「地政士登記後,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士公會,不得執業」之規定,地政士應先加入公會後再送件,以免違規受罰。

 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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