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69 期 2010/05/26 發行
三重地政事務所
為落實地政士法第33條第一項「地政士登記後,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士公會,不得執業」之規定,地政士應先加入公會後再送件,以免違規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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